如何理解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因此,我跟原则上禁止以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但也做了例外的规定。符合例外规定的,地名的使用和注册不受本款禁止性规定的拘束。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是例外规定之一。
在我国,有些地名的确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同时又具有明确的含义。如“泉港”,虽然该名称是我国福建省泉州市(地级市)泉港区的区名,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但该名称同时又含有“泉水港口”之意。因此,“泉港”并非仅是泉港区的地名,而且还具有了其他的含义。再如“长乐”,该名称是福建省长乐市(县级市)市名,为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过,该名称还具有“长久快乐”之意,并非仅指长乐市这个地名。重要的是,这些名称的其他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在他们看来,这些名称并非行政区划的地名,泉港即是泉水港口,而长乐则是长久快乐。这些名称可以区别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若无在先权利的障碍,不应当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