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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使用的第九版编制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看,我国的服务项目中没有“零售”服务。
目前,由于第九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相关说明强调该项目不属于哪个特定类别,因此,一般对于该项目的保护是以第35类3502群组中“替他人推销”这一服务项目代替。
上述这一点从进行图书零售的“新华书店”指定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于2007年9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事实来看,这一保护方式在实践中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