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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于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在2007年生效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规定,自然人被确定为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