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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品牌评优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政府品牌评优带来的不正当竞争
 
借着我们国家实施商标战略的东风,驰、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渐渐已经沦为政府的品牌评优活动。
 
过去的五年间,2007年到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分别为197件,228件,390件,682件和874件,2012年上半年认定的驰名商标则达到了599件,从2009年开始,增速非常快,按目前的速度,2012年认定的驰名商标将会创历史地突破1000件。同期,各省市认定的有效著名商标的总量则从2008年的21111件上升到了2011年的32893件,增速同样惊人(数据来源:中国商标战略年度报告(2007—2011)及国家工商总局网站)。
 
驰、著名商标的认定是否就是政府的品牌评优活动,如果说工商总局的态度是半遮半掩的话,地方工商局的态度则是直截了当。
 
尽管近年来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增速极快,但工商总局在其商标战略纲领性的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中,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仅仅只有一句话,“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在商标注册、评审和管理工作中严格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体现了工商总局在驰名商标性质上的专业而严谨的态度。
 
而地方政府则更多体现了其主导市场的角色和对政府品牌评优活动的热情。
 
XX省人民政府文件提出“商标培育——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数300件以上”“力争每个重点产业和部分新兴产业实现新增5件驰名商标”。“XX地区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品牌产品销售额、利润和税收,力争达到当地规模工业企业相应指标总额的40%以上。”
 
XX省人民政府文件提出“到2015年,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超过280件(平均每年增加15件),著名商标达到3000件(平均每年增加200件)。”
 
XX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品牌紫金奖”评选推荐系列宣传活动,评选了“十大风云品牌”和“十大风云品牌人物”。XX省工商局在电视台举办“关注你我 关注品牌——纪念世界知识产权日暨本土名优商标品牌评选颁奖晚会”。
 
在地方政府眼里,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就如同本地著名商标的认定一样,绝对是“政府品牌评优活动”,而不是“适用商标扩大保护的法定程序”,所以才会在和其它省市的驰、著名商标数量进行一番攀比之后,堂而皇之地为自己定下数量上的目标和任务,似乎只要政府愿意,驰、著名商标的数量随时可以翻几番。而工商总局则出于鼓励地方实施商标战略的需要,对地方政府的认识误区,则摆出了一副充分理解的态度。
 
从《巴黎公约》的要求以及国际社会普遍的认识和实践来看,驰名商标认定,都是存在于个案中,通过对商标驰名这一事实的认定,来实现个案中对高知名度商标的扩大保护,而不是一种评优。从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的制度设计来看,也充分证实和体现了了这一原则。无论是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还是在商标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扩大保护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与评优活动完全没有关系。“驰名商标字样不能用在广告宣传中”,这一对驰名商标性质的的准确定位曾经出现在几年前的商标法修改稿中,可因为某些可以想象到的原因,这一条规定在最终的送审稿中被删除。正确的东西没有得到坚持,其实是一个很大的遗憾,立法者还是要有更长远的眼光和决心。
 
我们需不需要搞品牌评优活动,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品牌评优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组织者不应该是政府,而应该是独立的协会或专业公司。政府的职责是支持、鼓励这些机构去做这件事情,政府也应该相信市场竞争机制会促使这些机构能够不断提高评优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政府直接组织驰、著名商标的评优活动,并据此给予某些企业政策和资源方面的倾斜,会出现什么后果?
 
首先,政府组织品牌评优活动,会承担太多的信用风险。
 
驰、著名商标的认定,都有政府下发的文件或证书予以确认,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替广大社会公众做出了判断和选择,同时拿政府信用作担保来为这些企业做免费宣传和广告。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政府要承担社会风险有多大就可想而知了。多年之前就有共识,评优活动已经超出了政府的职责范围,偏离了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要陆续退出各种评优活动。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之后,“中国名牌”已经不再评比了,“国家免检”取消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也不再认定了,而驰、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却开展的如火如荼,我们确实需要认真思考。
 
目前,政府品牌评优活动的科学性、严谨性都还很不够,透明度更是不足,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少之又少,这些情况短期内很难改善。企业一旦获选,就可以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政府的免费宣传,还能获得地方政府的资金奖励,也无疑会极大地刺激和鼓励某些企业在品牌评优活动中进行投机。
 
“国际名牌、国优、部优、省优……”,企业寄希望于这些光环能让消费者接受自己的品牌。结果怎样?多少个曾风风火火、名噪一时的所谓名牌产品,仅领了风骚三五年甚至一两年就偃旗息鼓、消失得无影无踪了。原因只有一个,品牌盛衰的最终决定者是用户,是消费者,所有的评比,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只要消费者不买账就还是等于零。企业应该明白一个道理: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
 
倡导企业创名牌是对的,但名牌不应由政府来指定,政府不应替代社会大众做出判断和选择。真正好的品牌是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好企业、好品牌只有经受了市场竞争的残酷考验,才能有长久的生命力,放眼世界,真正的国际名牌,有哪一个是政府评出来的。
 
其次,政府对品牌评优活动胜出的企业进行政策和资源方面的倾斜,很容易偏离宏观调控的初衷而过度介入企业间的市场竞争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确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政府干预经济更多地是通过宏观调控来实现,而不是介入企业间的竞争。举例来说,“国酒”商标给予茅台,就可能会被认为政府涉嫌介入市场竞争。政府在一个社会中,更多的时候应该还是一个裁判的角色,而不应该是一个运动员。我们很难忘记,伦敦奥运会兵乓球女子单打决赛中,过分投入的裁判毁掉了本来势均力敌的一场精彩比赛。输给政府,而不是输给竞争对手,是让企业很难接受的,更致命的后果是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也会受到破坏。
 
具体来说,政府可以确定重点扶持的行业,制定行业鼓励政策,而这种政策要实行普惠制,行业内每个企业都应该享受到。也就是说,政府的政策和资源可以向一个行业倾斜,但不能向一个特定的企业倾斜。
 
企业的市场地位,要靠市场自身来解决,而不应该由政府来指定和操纵。政府追求的应该是整个行业的发展,而不是特定企业的崛起。一个行业的体量在一个阶段内是相对固定的,企业之间的市场地位通过竞争会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一个企业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管理的创新等多种措施来打破这种平衡,提升自己的市场地位,联想、华为,海尔这些优秀的企业正是这样成长起来的。政府通过品牌评优,政策和资源向个别企业倾斜,市场竞争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在一定阶段内,一个企业上去了,别的企业就会下来,行业内自然形成的竞争格局就会被政府打破,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环境也会遭到破坏。政府的过度介入,反而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形成阻力。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其《发展品牌经济,一项重要而是紧迫的战略任务》一文中就指出,“品牌最终是市场造就的,不是仅靠政府创建出来的。政府在实施品牌战略中的功能定位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品牌发展中的优胜劣汰功能”。
 
发展经济的确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是正确的方向。但客观地讲,政府权力机关向來有操纵市场的冲动,失位和越位的的问题是政府多年以来的痼疾。目前,大多地方政府对品牌评优活动胜出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减税”、“贷款”、“融资”以及“土地供给”等很多方面给予政策和资源方面的倾斜,政府“越位”的问题也越加凸显。我们相信权力个体的高觉悟、高素质和高境界,但更应该相信,只有好的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实施商标战略,政府角色的定位需要更加精细而准确,驰、著名商标的认定也需要更好的制度设计。
 
 
 
 
许满
201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