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区别
商标异议是指其他主体对于已经通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并进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作为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合理性有质疑,并在法定期间内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异议的程序。
商标争议是指其他主体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商标注册的合法性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合理性有异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提出撤销其注册的程序。
这两个程序有明显的差别:
从商标本身来说,被异议商标是未注册的商标,在整个异议期间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争议商标则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争议期间仍然享有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可以提出申请的期间不同。异议期是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争议期是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不包括以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提出的争议)。
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否有限制不同。商标异议申请对申请主体没有限制;商标争议申请除了以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提出的争议以外,其他理由提出的争议需要利害关系人提出。
审理的行政机关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审理,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
救济方式不同。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对商标争议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