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因此,在我国,任何主体均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并可要求在申请提交后三个月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国内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可自行提交,也可以委托的代理机构;涉外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

